②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丧失理智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
③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在通常情况下,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④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他们与继承死者的遗产有切身之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见证人。
第二:拓展信息
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不得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直接参与继承,与继承有直接而重大的利益关系。如果他们被允许担任遗嘱代书人,他们将不可避免地欺诈,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篡改遗嘱,扭曲遗嘱的初衷,增加或减少遗嘱的内容,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遗赠人本人也没有恶意或欺诈,但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必然会引起他人的怀疑和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