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父母相继离世,手中有遗嘱却不能继承全部财产,这个细节别忽略!

文章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经典案例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8 点击数: 【字号: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这是所有老人最理想的晚年生活,然而,愿望是美好的,现实总是残酷的。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年轻人工作生活节奏不断加快,根本无暇顾及已经年迈的父母,越来越多的老人成为空巢老人,很多父母为了能得到子女的赡养,颠覆传统观念,不再忌讳死亡话题,生前纷纷将财产按照自己的心愿订立下遗嘱。

   因此,形形色色的遗嘱不断出现。可是,这些遗嘱真的能帮助老人善处身后事吗?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的遗产纠纷案件。

    李少谦与王珍是一对恩爱夫妻,婚后夫妇二人买下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套房屋,并育有两个女儿,为长女李霞,次女李秋。

     2002年12月,王珍因突发疾病去世。父亲与两个女儿并未分割母亲留下的财产。

     母亲离世后,父亲身体每况愈下,经常疾病缠身。妹妹一心忙于工作,照顾不了年迈的父亲,姐姐便担任起了照顾父亲的重任,并将父母的房屋对外租赁。2017年8月,父亲李少谦因抢救无效离世。

 

    父亲走后不久,姐姐便要求妹妹配合过户父母留下的房屋,声称手中有父亲留下的遗嘱。遗嘱中写道:房屋在购买时是大女儿帮忙出资,多年来也是由大女儿一直在身边照顾,因此房屋由姐姐一人继承。为顾念姐妹情谊,若今后房屋发生买卖,姐姐可适当向妹妹支付一些房屋折价款。

   姐姐却认为:遗嘱中所说的这笔钱不应该给妹妹,妹妹多年来没有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反而是自己独自为父母养老送终,并且房子还是自己出资购买的。

    为此,两姐妹为了一处房产,不顾一母同胞之情,彻底闹翻,诉至法院。

     律师认为:从形式上看,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从内容上看,遗嘱中对个人财产的处置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认定该遗嘱真实有效。李少谦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少谦与妻子各占50%产权份额。妻子未留有遗嘱,其死亡后,其50%产权份额应当由李少谦及其两个女儿平均继承。父亲死亡后,其名下的产权份额及其继承夫人的产权份额应当按照遗嘱由大女儿李霞继承。为此,房屋由李霞继承5/6,李秋继承1/6。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财富的积累以及周围发生家事纠纷概率的增加,现在很多人有了通过订立遗嘱提前防范风险的意识。尤其是许多老人,会在晚年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预先分配,以避免离世后亲人之间产生纷争。

    本案中,李霞所提供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经过笔迹及本人认定,确定遗书系父亲李少谦本人撰写,且遗书的书写时间明确,故该份遗嘱应认定为有效。在李少谦自书遗嘱有效的情况下,其遗产按照遗嘱继承规则处理。

   现实生活中,由于自书遗嘱简便易行、保密性强,不需要见证,也不需要办理公证,因此,许多人会选择自书遗嘱。自书遗嘱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不能由他人代写或记录;
  • 遗嘱人应字迹清晰,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 自书遗嘱不能由他人代签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
  • 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如须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之处。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并存的一种继承方式。用遗嘱处理身后遗产,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用来分配其死后财产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遗嘱订立后,遗嘱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法律效力就优于法定继承人。

     如今,遗产纠纷案件的日益增加,一方面反映了公民维权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在诵盈律师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也看出有很多遗嘱订立的不规范、不合法,从而影响了效力。因此,在立遗嘱时,不仅要注重形式要件,也要注意遗嘱的合法性,否则在引起纠纷的同时,也伤害到了亲情。

在线咨询

咨询留言

  • 8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