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置:首页 > 业务领域 >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具有法律效应吗

文章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口头遗嘱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3 点击数: 【字号:
口头遗嘱具有法律效应吗
口头遗嘱具有法律效应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口头遗嘱是可以有法律效力的,但形成有效的口头遗嘱条件非常苛刻,需要满足以下3个要件:

       1. 遗嘱人必须是处于危急情况。对于危急情况的理解,一是立遗嘱人情况危急,如果不及时设立遗嘱将会导致来不及表达自己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二是立遗嘱人无法通过其他手段订立遗嘱,只能采取口头设置的方式。

       案例:老张夫妇去世时留下一套房子,两个儿子都想要这套房子,二儿子称父母以前立过口头遗嘱,并告知了亲属、朋友及邻居们,由自己一人继承。

       天津市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证人证言显示,老张夫妇在口头陈述房屋归二儿子所有时,并不是处于危急情况,只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说到要将房屋给他,时间跨度较大。而依照法律规定,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方可设立口头遗嘱,所以对于二儿子提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决口头遗嘱无效,房子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2.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且见证人与继承关系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 遗嘱还要满足遗嘱生效的一般要件:立遗嘱人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表达本人的真实意思,立遗嘱时未受到欺诈或胁迫。


       在此建议,遗嘱人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应及时用书面或录音等形式重新订立遗嘱。
 

在线咨询

咨询留言

  • 8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