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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具备哪些条件

文章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口头遗嘱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1 点击数: 【字号:
 口头遗嘱应具备哪些条件

口头遗嘱应具备哪些条件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那么口头遗嘱应具备哪些条件?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命遭遇威胁的情况下口授他人的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的情况下设立的,如在前线作战、船舶遇险、飞机失事、遭遇台风、地震洪水等。设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见证的方式,可以事后做书面或口头证明。对口头遗嘱当场作出书面记录的,要注明年月日,并由记录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用了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则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有其他问题,可咨询诵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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