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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继承权新规定

文章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遗产继承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1 点击数: 【字号:
独生子女继承权新规定
独生子女继承权新规定
 
独生子女继承权新规定: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法律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

子女合法继承父母的遗产,一般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根据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存款遗产根据继承权公证书到相关银行领取存款。办理继承公证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一般由死者生前单位根据其人事档案出具或街道出具);
 
3,遗产的回相关凭据(产权证、存款答证明);
 
4、所有有继承权的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到公证处办理。
 
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三)遗产的分割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遗产分割的方法
 
(1)作价分割价值或实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综上所述,独生子女继承法新规定需要办理继承权的公证,然后携带公证书办理相关遗产的继承就可以了,如果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或者共同生活的继承者可以多分得遗产,如果还有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的时候也会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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