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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关于房产继承过户

文章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6 点击数: 【字号:
新民法典关于房产继承过户
新民法典关于房产继承过户
 
房屋是非常重要的财产之一,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房屋发现所有权转移时,要办理过户登记,这样才有效,那么新民法典中关于房产继承如何让过户?
 
民法典规定,涉及到遗产继承的房屋,由继承人办理过户登记,继承人办理过户登记时,要提供相关真实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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