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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房产继承权新的规定

文章来源:北京继承律师网 作者:房产继承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7 点击数: 【字号:
民法典关于房产继承权新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房产继承权新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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